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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3.第353章 法不容情(2 / 2)

免,从而忽略死囚是否符合‘赦免’的条件。

而韩章的回答就忽略了这一点,说死囚双亲无人侍奉,应当赦免。

其实对于第一题的回答,赵兴就有些不满意。

赵兴出的这些题,都没有说的很详细,为的就是留坑。

第一题甲因为父亲被继母气死,愤而为父报仇。

却没有说究竟是父亲的过错还是继母的过错。

实际上这道题的正确答案,在赵兴应该是弄清楚两人的过错,才能评判甲为父报仇应不应当。

但是这种答案在古代是站不住脚的。

古代顶撞父母都是大罪,而父母打死孩子,若是失手无罪,若是故意也构不成死罪。

所以他才没说罢了。

“朕认为这个死囚能不能赦免,要看符不符合律法规定,而不是其双亲有没有人侍奉。”赵兴说道。

韩章闻言沉默了一会,说道:“陛下,法无外乎人情!”

“大相公此言差矣!”

赵兴摇头道:“法不外乎人情,是指在指定律法时要充分的考虑人的道德和情感,而不是制定出的律法,在使用过程中要去考虑其他因素。”

律法这个东西,永远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性。

在赵兴看来,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,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,却不能掺杂任何的情感因素。

一旦参杂了感情因素,也会给人可以利用的空间。

如此一来,律法就几乎形同虚设了。

举个简单的例子,一个人犯了死罪,却因为子嗣父母需要他养活,难道就能放了他,让他去赚钱养活子嗣父母么?

死囚家里再值得可怜,也不能抵消其所犯之罪。

一旦能够抵消,那么以后犯死罪的人家里,怕是都是这种模板了。

“其余的都按照大相公所答为标准,第三题则以朕所说为标准。至于答案一样,以阐述的更清晰明了为优。”赵兴说道。

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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